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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林筱涵

  • 當事人
    鼎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葉月里林溪材陳溪水陳溪圳楊滿足賴美玉陳宗裕張林端正張巧君何瑞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24號原 告 鼎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洲 被 告 葉月里 林溪材 陳溪水 陳溪圳 楊滿足 賴美玉 陳宗裕 張林端正 3號 張巧君 何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4,000元【計 算式:56,000×(5.83+44.41+13.76)=3,584,000】,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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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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