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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務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王永春
  • 法定代理人
    洪榮勝

  • 原告
    宜鉦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古光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告 宜鉦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洪榮勝 被 告 古光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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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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