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26號
- 原告
- 宜鉦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洪榮勝
- 被告
- 古光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26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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