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26號

確認債務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告
宜鉦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洪榮勝
被告
古光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