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王永春
- 法定代理人洪榮勝
- 原告宜鉦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古光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告 宜鉦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洪榮勝 被 告 古光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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