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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呂明坤

  • 原告
    林介利即育宏工程行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暉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林介利即育宏工程行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暉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9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 費80,2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79,799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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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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