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74號
- 原告
- 林介利即育宏工程行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暉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9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
費80,2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79,799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