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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23號

回復不動產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告
江鎮松 國民
被告
簡惠珍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不動產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回復登記者為坐落於臺中市沙鹿區○○○段埔子小段3658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16號8樓之3」;以及建物基地即坐落於臺中市沙鹿區○○○段埔子小段445地號。此二項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與訴外人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契約所定價額共3,243,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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