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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06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06號

原告
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厚志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
被告
趙守仁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
├──┼──────┼───────────┼───────────┤
│1   │主文第1項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霧峰│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霧峰│
│    │            │區○○○段1031、1032、│區○○○段1031、1032、│
│    │            │1033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1033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    │            │示標示為B1,及同段1066│示標示為B1,及同段1166│
│    │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標示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標示  │
│    │            │d-e-f-g-h-i-j連線範圍 │d-e-f-g-h-i-j連線範圍 │
│    │            │內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內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    │            │建物遷讓交還原告。    │遷讓交還原告。        │
├──┼──────┼───────────┼───────────┤
│2   │事實及理由欄│,及同段1066地號土地  │,及同段1166地號土地  │
│    │貳、實體方面│                      │                      │
│    │;一、原告起│                      │                      │
│    │訴主張(即原│                      │                      │
│    │判決第二頁第│                      │                      │
│    │二行)      │                      │                      │
│    │            │                      │                      │
├──┼──────┼───────────┼───────────┤
│3   │事實及理由欄│,及同段1066地號土地上│,及同段1166地號土地上│
│    │貳、實體方面│如                    │如                    │
│    │;四、法院之│                      │                      │
│    │判斷、㈤(即│                      │                      │
│    │原判決第三頁│                      │                      │
│    │倒數第四行)│                      │                      │
├──┼──────┼───────────┼───────────┤
│4   │事實及理由欄│建物反還原告,為有理由│建物返還原告,為有理由│
│    │貳、實體方面│,應予准許。          │,應予准許。          │
│    │;四、法院之│                      │                      │
│    │判斷、㈤(即│                      │                      │
│    │原判決第三頁│                      │                      │
│    │倒數第二行)│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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