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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10號

原告
瑞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俊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 律師
被告
南通亞科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28條之裁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並非於本院管轄之區域,而係設定大陸地區。其於台灣亦未設有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業據原告陳明。是依上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且亦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之規定,予以移送其管轄之法院。依上說明,本件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以裁定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爰一併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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