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10號
- 原告
- 瑞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英俊
- 訴訟代理人
- 楊佳勳 律師
追 加被告 張月娥
上列原告與南通亞科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原告原係對南通亞科電子有限公司以其2 人間,業經大陸地區之確定判決,認定用法,證據取捨,實質上未符合我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由,而以同一事件,再對南通亞科電子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惟南通亞科電子有限公司係依大陸法律設立之公司,並未在台灣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上開訴訟,業經本院以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第2 款(即受訴法院無管轄權,且無從民同法第28條裁定移送)駁回在案。是原告追加南通亞科電子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張月娥為被告,查無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之情形,自無從為追加,爰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