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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10號

原告
瑞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俊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 律師

追 加被告 張月娥

上列原告與南通亞科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原告原係對南通亞科電子有限公司以其2 人間,業經大陸地區之確定判決,認定用法,證據取捨,實質上未符合我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由,而以同一事件,再對南通亞科電子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惟南通亞科電子有限公司係依大陸法律設立之公司,並未在台灣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上開訴訟,業經本院以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第2 款(即受訴法院無管轄權,且無從民同法第28條裁定移送)駁回在案。是原告追加南通亞科電子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張月娥為被告,查無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之情形,自無從為追加,爰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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