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11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11號
- 原 告
- 胡文浩
- 被 告
- 徐麗香
-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上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1萬7335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