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11號

返還物品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劉長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11號
原   告
胡文浩
被   告
徐麗香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1萬7335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長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