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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61號

確認股東身分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61號

原告
林見和
原告
3
被告
亞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月

按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

財產權而涉訟,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274號判例及司法院32年

院字第2500號解釋可供參照。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確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10定之,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條第1項、第2項、第

77條之12所明定。經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身分不存在事件

,原告逕認係非財產訴訟而於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又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股東身分關係不存

在,其訴訟標的係基於股東身分而生,惟公司乃係營利為目的,

基於股東身分所衍生之各項股東權仍以追求利潤為目的,故其性

質仍屬財產權,與人格權、身分權等非財產權迥異,故本件屬因

財產權涉訟。又查,本件原告登記之出資額為2530萬元,而被告

公司股權既無客觀交易價格,若認定原告之股東身分不存在,原

告於被告公司登記出資額2530萬元將會被刪除,是應認為原告就

股東權所有之利益即為其登記出資額,故本件財產權訴訟之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4640元,扣

除原告前繳裁判費3000元後,尚有裁判費23萬1640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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