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2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和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沈茂盛
人 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明森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323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5萬元(其中上訴聲明第一項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150萬元。是以上訴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萬元,另關於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萬元,合計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6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