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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8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81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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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胤龍即王興逢
送達代收人
鄭中睿
被告
曾心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即本院民國101年度司促字第107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101年5月3日以101年度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9,63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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