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杜秋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儀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宏章即信翔企業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