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9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97號

原告
銓國家具裝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曙
訴訟代理人
林基豐律師
被告
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即巧悅室內設計工程有
被告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巧純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台中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預納鑑定費用。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攬日月行館30坪套房及45坪套房室內裝修工程,因負責輕鋼架之其他平行承包商因諸多因素無法續作,由原告一併施作,乃訴請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為被告所否認,則本件原告承攬上開工程是否有前述額外施作部分,即有鑑定之必要。本院業已多次要求原告預納鑑定費用,此為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茲命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該公會繳納,並向本院陳報。逾期未繳納,本院將依首揭規定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