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8號
- 上訴人
- 高敏裕
- 被上訴人
- 賴榮春
- 被上訴人
- 明聖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明聖
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188號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1年6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1年6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1年7月2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