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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8號

減少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8號

上訴人
高敏裕
被上訴人
賴榮春
被上訴人
明聖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聖

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188號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1年6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1年6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1年7月2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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