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賀生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士元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51,680元(以被告與泰旭國際有限公司間之臺中市豐原區公所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收益金總價:2,551,680元」為依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