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32號

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賀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士元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51,680元(以被告與泰旭國際有限公司間之臺中市豐原區公所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收益金總價:2,551,680元」為依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