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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9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99號

原告
黃小又
被告
林孟璋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秉彝 律師
被告
康福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昇
訴訟代理人
陳宜甄

      黃連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上午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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