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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6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65號

上訴人
三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利合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0,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本件之反訴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4,972,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45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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