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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78號

給付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78號

原告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法定代理人
張李蓮花
被告
百明鋼構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進驊即林崇永

       白黎香即林白黎香.

       林思妤

       林子勤

       林靖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711元,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7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雖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嗣已撤回抗告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抗字第372 號卷宗可參。是揆諸首開規定意旨,原告仍應遵期繳納裁判費。

三、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6 紙在卷可參,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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