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文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和順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鉅祐股份有限公司(即漢德威企業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顧東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請求遷讓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000元,應徵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5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