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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2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2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海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至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4,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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