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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62號

給付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62號

原告
杜英彬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被告
阿姆斯特丹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林昆翰
被告
人 1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佩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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