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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63號

反訴原告
陳雅雯
反訴被告
江博經典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清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2,7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分之1,故反訴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暫減為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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