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86號
- 原告
- 鼎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瑞峰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村 律師
- 被告
- 張垂棟
- 訴訟代理人
- 徐文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第1項、第2項、第3項及「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穚頭小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橋頭小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