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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9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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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旭峯
訴訟代理人
楊永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賴孟修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92,6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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