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02號
- 原告
- 王星皓
- 訴訟代理人
- 陳偉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杜錦萍
- 被告
- 大興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嘉燕
- 訴訟代理人
-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三十二頁第六行所載「103 年9 月9 日」,應更正為「103 年5 月14日」;原判決第三十二頁第十行所載「103 年9 月9 日」,應更正為「103 年5 月14日」;原判決第二十六頁第二十行所載「四、」,應更正為「五、」;原判決第二十九頁第十一行所載「五、」,應更正為「六、」;原判決第三十一頁第二十九行所載「五、」,應更正為「七、」;原判決第三十二頁第八行所載「六、」,應更正為「八、」;原判決第三十二頁第十三行所載「七」,應更正為「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