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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84號

原告
鄭仕彥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複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被告
黃永光
被告
泉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智聰
訴訟代理人
徐澎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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