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13號
- 原告
- 陳憶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傳智律師
- 被告
- 汶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純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五頁第十四至十五行「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自97年11月27日起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自95年5月11日起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