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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13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宗賢高英賓徐右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13號

原告
陳憶玲
訴訟代理人
林傳智律師
被告
汶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五頁第十四至十五行「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自97年11月27日起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自95年5月11日起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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