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72號
- 原告
- 御鼎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庭燦
- 被告
- 邱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30121號強制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966元。準此,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