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61號
- 上訴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江佩璇
- 被上訴人
- 法義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振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56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1,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