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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61號

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江佩璇
被上訴人
法義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56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1,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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