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59號
- 原告
- 林素鳳
- 被告
- 吳月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14日裁定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萬元,並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8622元。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1年5月25日及同年3月22日送達原告住,居所,並分別於同年6月4日及同年4月1日送達生效,此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又原告雖於101年3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1年3月14日以101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駁回聲請,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1年8月30日以101年度抗字第376號裁定駁回抗告並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
三、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達表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