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顏世傑
- 法定代理人魏妏娜、黃賀明
- 原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76號原 告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妏娜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 魏其村 律師 被 告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賀明 訴訟代理人 許銘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8月22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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