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陳宗賢
- 法定代理人李文欽、張喬崧
- 原告海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82號 原 告 海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欽 被 告 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喬崧 侯禮仁 林澄紳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3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1年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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