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7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27號

上訴人
巨凱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麗

黃崇誠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吉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富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46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