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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7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76號

上訴人
百朗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紫翎
上訴人
御竹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紫翎
上訴人
張功鋐
被上訴人
賴育敏

丁棖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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