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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世坤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秀珍、林清賢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先位聲明係請求塗銷被上訴人間就臺中市○○區○○段138地號土地(面積:988051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9分之1)、同段139 地號土地(面積:1211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9分之1)、同段141地號土地(面積:183.93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9分之1)、同段141-1地號土地(面積:183.9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9分之1)於民國98年12月25日均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17,866元。茲因上訴人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276,900元(計算式:61909×988.51×1/9+50699×1211×1/9+38000×183.92×1/9+183.93×43000×1/9=00000000.48 ,元以下四捨五入),顯高於備位聲明之請求。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人先位聲明定之,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219,69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