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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確認抵押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鈞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承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志遠、温進益、温清淵、温𡍼玉霞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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