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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原告
陳妤蕎
原告
陳孟蓁
原告
陳蓉鵬
原告
陳怡如
原告
兼上四人共
原告
同訴訟代理
原告
人 陳有惠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被告
達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告
黃中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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