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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原告
吳進添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曉菁 律師
被告
利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新榮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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