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 原告
- 品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原
- 被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張英傑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