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 上訴人
- 黃呈玉
- 上訴人
- 石麗卿
-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 曾琬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國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52,0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1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