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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複代理人
洪維洲
被告
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滄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珊律師

      郭乃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7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對下列事項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究為契約請求權抑或不當得利請求權?上列二請求權間似應為互斥,原告如係同時主張二請求權,二請求權究為何種關係?

㈡原告主張之「超約附加費」其性質究竟為何?其與電費單價計價間,有無關連?是否為用電戶用電量超過原契約所約定之契約額度後,為一定倍數之懲罰性違約金之性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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