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5號
- 上訴人
- 陳龍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得坤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