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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請人
友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素卿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2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台灣太群科技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100年7月31日│56,255元 │CR0000000 │ ││ │限公司 │里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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