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29號
- 聲請人
- 宏昌興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銘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2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100年12月31 │271,809元 │AC0000000 │ ││ │限公司游昭明 │中分行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