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簡上字第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簡上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邱清花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惠 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通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賀
- 訴訟代理人
- 陳葳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3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兩造並應就邱清花每月薪資之計算方式,提出說明及證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簡上字第36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3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兩造並應就邱清花每月薪資之計算方式,提出說明及證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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