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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51號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51號

聲請人
廖雪岑
相對人
網路通數位資訊企業社
代表人
徐意郡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1年6月28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結果所載「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新台幣66,000元,給付方式:自101年7月起,每月20日匯4000元到勞方臺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一直到102年11月20日止,102年11月20日最後一次匯款為2000元,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指派之調解人於民國101年6月28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論「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新台幣66,000元,給付方式:自101年7月起,每月20日匯4000元到勞方臺中郵局帳號000000000 00000號,一直到102年11月20日止,102年11月20日最後一次匯款為2000元,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調解成立內容中雖未記載給付總額66,000元,惟聲請內容及分期給付總額均為66,000元,為期明確,本院爰將總額列上)達成合意,詎相對人僅付款至101年9月,101年10月起即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1年7月11日中市勞動字第1010028154 號函、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記錄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1年7月11日中市勞動字第1010028154號函、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記錄影本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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