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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被 告
陳威誠即宏利工程行
上訴人
被 告
進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鳳娥
上訴人
被 告
順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
上訴人
被 告
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銘德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821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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