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鈺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其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武氏省即VU THI TINH 等13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847 元(即第一審判決附表「合計」欄總合),應徵上訴裁判費8,5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