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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鈺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其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武氏省即VU THI TINH 等13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847 元(即第一審判決附表「合計」欄總合),應徵上訴裁判費8,5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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