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差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3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進 送達代收人 蔡宜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栢洲、李制填、蔡松齡、陳世民,因101年度勞訴字第136號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1,175,9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