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昇進
- 送達代收人
- 蔡宜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栢洲、李制填、蔡松齡、陳世民,因101年度勞訴字第136號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1,175,9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