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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給付薪資差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進
送達代收人
蔡宜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栢洲、李制填、蔡松齡、陳世民,因101年度勞訴字第136號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1,175,9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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