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50號原 告 符小香 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 被 告 昌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潤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 代理人 韓忞璁律師 林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3 月11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