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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5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50號

原告
符小香
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
被告
昌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潤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代理人
韓忞璁律師

      林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3 月11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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